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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5年3月)2015-03-31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

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

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

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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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应投资于固定收益或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向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十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当

及时披露:

    (一)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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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或者

第十二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

    已按照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

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8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及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及董事长报

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

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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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

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

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

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

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应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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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

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订或补充亦同;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最终解释。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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