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业通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6-12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招商银行北京
太阳宫支行向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自然人丁明山以其持有的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境内内
资股)1,160万股【每股对应香港H股上市公司一股股票(股票代码:03699.HK)】
提供质押担保,收回该笔贷款风险较小,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
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之杰 郑学定 潘 晶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