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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业通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6-12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招商银行北京

太阳宫支行向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自然人丁明山以其持有的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境内内

资股)1,160万股【每股对应香港H股上市公司一股股票(股票代码:03699.HK)】

提供质押担保,收回该笔贷款风险较小,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

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之杰               郑学定                潘   晶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