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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业通联: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20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天业通联     公告编号:2016-027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2、股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13 日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3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王巍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
人,代表股份 212,081,2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16,107,2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5,973,9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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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郭昕律师、潘继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2,081,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2,081,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2,081,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
   表决结果:同意212,081,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81,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2,081,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81,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81,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3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12,081,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12,081,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12,081,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0,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本次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2.01 选举付新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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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203,761,7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6.0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51,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77.19%。
    12.02 选举徐波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3,761,7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6.0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1,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77.1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郭昕、潘继东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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