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业通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26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招商银行北京
太阳宫支行向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可有
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该笔委托贷款由第三方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收回该笔贷款风险较小,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该事项。
2、关于利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资产管理产品和委托贷款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低风险的信托、资产管理产品和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利
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信
托、资产管理产品和委托贷款业务。
(本页无正文,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之杰 郑学定 潘 晶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