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业通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6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作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以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
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
我们同意提名张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聘任张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潘 晶 赵 维 邱先洪
201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