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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业通联: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5-28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天业通联         公告编号:2019-042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业通联”)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下午在北京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以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
了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崔倩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的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公司监事崔倩在华建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担任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监事崔倩
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
查论证后,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重组上市的
各项要求及条件。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1
易方案的议案》

    与会监事逐项审议了本次交易的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次交易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重大资产出售两部分:(1)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晋县晶泰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泰福”)、宁晋县
其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昌电子”)、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博源”)、邢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晶骏宁昱”)、邢台晶礼宁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
礼宁华”)、邢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仁宁和”)、
邢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德宁福”)、宁晋县博
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晋博纳”)及靳军淼(以下合称“交
易对方”或“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太阳能”或
“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购买资产”);(2)
公司拟将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资产、负债(以下
简称“置出资产”)全部转让给华建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兴业”)(以
下简称“本次资产出售”)(以下合称“本次交易”)。前述第(1)项和第(2)项交
易互为条件,不可分割,若其中任何一项交易终止,则本次交易终止实施。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1) 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
       公司拟向晶泰福、其昌电子、深圳博源、晶骏宁昱、晶礼宁华、晶仁宁和、
晶德宁福、宁晋博纳、靳军淼,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晶澳太阳能 100%股权。转让
方对晶澳太阳能的持股及转股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拟向公司转让的股权比例
序号
               名称                (%)                   (%)
1             晶泰福              84.07                      84.07
2            其昌电子              7.28                      7.28
3            深圳博源              5.42                      5.42
4            晶骏宁昱              0.30                      0.30
5            晶礼宁华              0.46                      0.46
6            晶仁宁和              1.09                      1.09
                                       2
7          晶德宁福              0.58                  0.58
8          宁晋博纳              0.47                  0.47
9           靳军淼               0.33                  0.33
          合计                  100.00               100.00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2) 作价依据及交易对价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公司委托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晶澳太阳能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750,846.50 万元。参考前述评估值,各方确定晶澳太阳能 100%股权的交易对价
为 750,000 万元。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3) 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就购买晶澳太阳能 100%股权需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为 750,000 万元,全
部由公司以新增股份方式支付。就转让晶澳太阳能 100%股权的交易行为,每一
转让方各自可获得交易对价具体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对价金额(元)        对价股份数量(股)
1         晶泰福            6,305,265,614            801,177,333
2        其昌电子            545,625,586              69,329,807
3        深圳博源            406,408,800              51,640,254
4        晶骏宁昱              22,610,000             2,872,935
5        晶礼宁华              34,670,000             4,405,336
6        晶仁宁和              81,300,000             10,330,368
7        晶德宁福              43,770,000             5,561,626
8        宁晋博纳              35,350,000             4,491,740
9         靳军淼               25,000,000             3,176,620
        合计                7,500,000,000            952,986,019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3
决。

    (4) 支付期限
    本次购买资产项下的股份对价由公司向转让方中的每一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并于发行结束日一次性支付。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5) 业绩承诺及补偿
    晶泰福、其昌电子、靳军淼(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承诺标的公司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0,000 万元、65,000 万元、70,000 万元。
    在承诺期内,公司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协议项
下所述晶澳太阳能的承诺期当年实现净利润进行审查,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晶澳
太阳能的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将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审核意见确定。
    如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末,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扣非归
母净利润未能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则上市公司应在需补
偿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 1 个月内,依据协议约定的有关公式计算并
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并向补偿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其按照协议有关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补偿义
务人所持天业通联股份不足以承担其所负全部补偿义务的,该补偿义务主体应当
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天业通联股份并以该等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
偿总数达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总数的 90%后仍需进行补偿的,
补偿义务人将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股份的形式继续进行补偿,直至覆盖补偿义务
人应补偿的全部金额。上市公司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
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累积
已补偿总金额
    其中,已补偿总金额=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4
    逐年补偿时,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 0 时,按 0 取
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需补偿的现金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总金额-当期实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
价格。
    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承担的补偿比例为在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所持标的公
司的出资额占补偿义务人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补偿义务人就补偿股份数所获得的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向上市公司作相应返
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
份数量。
    如过渡期内发生亏损,补偿安排按《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执行。已补偿金额在资产交割日后计算应补偿金额时不重复计算。
    在计算得出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且上市公司按照协议
约定向补偿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20 日内,上市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述股份补偿事宜;根据上述计算得出的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将由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 30 日内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
    在计算得出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后,补偿义务人应根据
上市公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在该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之
日起 2 个月内,将应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
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保持一致。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现金+已补偿股份总数×对价股份的
发行价格,则乙方中的每一方应按照标的资产交割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
额占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对公司另行补偿。前述减值额需扣除
补偿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补偿时,先以本次交易项下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各自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
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权总数×本次发行

                                     5
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
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任何一方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协议
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
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本次交易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
在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6) 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负责完成标的资产
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帮助。转让
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之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自标的资产交割日
(包含当日)起,标的资产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转让方转移至公司。
    如遇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政府部
门及办公机构原因导致本次购买资产项下的手续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的,各
方应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地豁免,除非该等手续拖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
成。
    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
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
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承诺与保证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
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或因
政府主管部门及/或证券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或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
施,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7) 期间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标的资产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亏损部分由
转让方按照协议附件所示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

                                  6
司出资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标的公司全额补足。标的资产过渡期间亏损
数额由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 10 日内,
由公司聘请的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过渡期间亏损数额,审计
机构确认后 10 日内,转让方全部补足。
    标的资产交割日前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亦应归
属于公司所有。
    置出资产于置出资产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及亏损由华建兴业全部享有和承
担。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3、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
    (1) 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2)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为转让方,转让方分别以各自所持晶澳太阳能全部股权作为对价,
认购新增股份。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4)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
    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87 元/股,不低于本次购
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
式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交易总量)。

                                    7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5) 发行数量
    公司在本次交易项下发行的股份总数=∑转让方所持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中对
价股份的金额÷本次发行价格,每一发行对象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按照对价股份交易金额 750,000 万元并按上述公式计算,该等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 952,986,019 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
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6) 锁定期和解禁安排
   ① 法定锁定期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各方同意并确认:
    晶泰福、靳军淼通过本次购买资产获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
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除晶泰福、靳军淼以外,转让方中的其他方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对其用于
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
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转让方中的其他方取得本
次发行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
的,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 其他承诺
    上述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如转让方中的自然人、合伙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或
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等自然人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
转让方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8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转让方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7)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割
    公司应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尽快完成且最晚不超过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对价股份分别登记至转让
方名下的手续,各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帮助。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8)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
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9) 上市安排
    全部新增股份将申请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4、重大资产出售方案
    (1)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项下置出
资产转让给华建兴业。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2) 置出资产的范围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置出资产为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3) 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

                                   9
    根据《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置出
资产的评估值为 127,111.68 万元。参考上述评估值,公司与华建兴业确定本次
交易中置出资产的交易对价为 127,200 万元,全部由华建兴业以现金方式支付。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4) 置出资产交易对价的支付
    本次交易项下置出资产交易总对价 12.72 亿元由华建兴业按照如下节奏,以
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
    第一笔交易对价为 5 亿元,由华建兴业于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公
司一次性支付;第二笔交易对价为 2 亿元,由华建兴业于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
月内,向公司一次性支付;第三笔交易对价为 2 亿元,由华建兴业于协议生效之
日起 24 个月内,向公司一次性支付;第四笔交易对价为 3.72 亿元,由华建兴业
于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月内,向公司一次性支付。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5) 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为便于置出资产交割,公司应将全部置出资产注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秦皇岛
天业通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科技”)或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并
向华建兴业交割重工科技或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就因客观原因无法
注入重工科技或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的置出资产,公司应向华建兴业直接交割该
等置出资产。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后,各方应尽快协商确定置出资
产的交割事宜。华建兴业应与公司共同完成以下工作:(1)对于需要办理变更登
记和过户手续的置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直接持有的股权、商标、专利、软
件著作权等),华建兴业应与公司共同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办理变更登记和过
户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2)对于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的置出资产,
华建兴业应与公司完成对该等资产的清点及置出资产交接清单的编制工作。
    在完成上述约定工作的基础上,有关各方应当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共同签署资
产交割确认书。自协议约定的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全部置出资产(无论是否已实
际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的所有权归华建兴业所有,若尚有部分置出资
产未办理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公司应全面协助华建兴业继续办理完

                                   10
成相关的补充文件或手续、变更、备案、登记及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和
配合其与政府部门沟通、积极妥善提供相关资料文件、配合出具所需的各种文件
及其他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各方在此特别确认,对
于公司目前拥有的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资产,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公司
已经履行完毕该等资产的相关交割义务,与上述资产相关的所有权利、义务、风
险及责任全部转移给华建兴业,公司后续应向华建兴业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
但公司不承诺能够取得相关产权证书且不承担相关费用。各方同意并确认,无论
置出资产是否已实际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因置出资产产生的相关税
费、成本、损失等全部费用,均应由华建兴业全部承担。
    就天业通联截至置出资产交割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等合同项下的权
利、义务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后由华建兴业享有及承担,但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
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及该等协议对应的费用(以下简称“重组费
用”)及其他权利义务不纳入置出交割资产范围,重组费用全部由本次交易完成
后的上市公司承担,该等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继续
履行。若因合同相对方要求公司履行合同或追索责任的,华建兴业应在接到公司
相应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履行合同或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达成解决方案。
    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公司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所有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
债权、债务均由华建兴业继受并负责进行处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公司应向其全部债务人发出其债权已转让给华建兴业和/或重工科技或公司
其他全资子公司的书面通知,公司应于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取得其债权人(包括担
保权人,下同)关于置出资产中的负债因本次交易进行转移的同意函,若因未能
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致使债权人向公司追索债务,华建兴业应负责向债权人进行
清偿,或者与债权人达成解决方案。若因华建兴业未妥善解决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华建兴业应于接到公司相应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充分赔偿公司由此遭受的全
部损失。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截至置出资产交割日的公司全部员工(包括但不
限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
职工、临时工等)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
以及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均由华建兴业继受;因提
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由华建兴业负
责支付。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后,公司将与其全体员工

                                   11
解除劳动合同,该等员工由华建兴业负责进行妥善安置。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全
部已有或潜在劳动纠纷等,均由华建兴业负责解决。
    公司于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发生的与置出资产相关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劳
动纠纷或其他事项导致的赔偿责任及任何或有负债应当由华建兴业全部负责承
担或解决,公司因前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由华建兴业以现金形式全额补偿。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6) 期间损益归属
    置出资产于置出资产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及亏损由华建兴业全部享有和承
担。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5、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靳保芳与靳军淼系父女关系,靳保芳直接持有晶泰
福 95%股权,华兴建业系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建盈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晶泰福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靳保芳将
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昌电子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2
    经审慎判断,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本次交易尚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反垄断审查,在前述程序得以
履行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符合发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
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晶澳太阳能 100%股权,标的资产不
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获
得相应的批复。
    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的审批事项,已在《秦
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交易对方持有的晶澳太阳能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况,该等持股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
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继续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可能导
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
司主营业务将新增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及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3
以及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
力,有利于公司继续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形
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监事会认为:
    1. 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
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100%。因此,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
    2.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2)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为有限公司,且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3)公司及其最近 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
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公司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及对标的资产进行自查论证后认为:晶澳太阳能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在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
方面的要求,且不具备《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下述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14
    (二)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首发管理办
法》的规定。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 2018 年财务报
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9)第 1351 号《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保留
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四)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晶澳太阳能
100%股权。晶澳太阳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

                                    15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晶澳太阳能股权未设置质押等权利限
制,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等可能限制或者禁止交易对方将晶澳太阳能
股权转让给公司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
的资产过户将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五)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违反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
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且不存在《发行管理
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下述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严重损害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公司制定了《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将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16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1.监事会同意公司与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华建兴业投资有限公
司、何志平、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监事会同意公司与晶泰福、其昌电子、靳军淼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
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晶泰福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 30%。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晶泰福及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本次重组将对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并且晶泰福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晶泰福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有关审计、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置出资产出具的《秦皇岛天
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编号:上会师报字(2019)
第 3959 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出
具的《审计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1278 号)、《备考审计报告》
(编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1309 号),以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
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本次置出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鹏信资评报字
评报字[2019]第 S086 号)、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购买资产

                                    17
出具的《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晶澳太阳
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 1211
号)。
    上述审计、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信”)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从业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
与公司、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
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时需根据
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对象、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
种资产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拟购买资产和拟出售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
值,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参考。中天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
拟购买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拟购买资产的评估
值。深圳鹏信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拟出售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
择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

                                     18
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
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
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果为基础确定拟购买资产和拟出售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
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
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
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
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置出资产、标的资产以资产评估值
为基础协商确定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定发行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
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并批准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
司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提供财务顾问、法律、审计及评
                                    19
估服务。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
措施,具体内容请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
司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安排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保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和<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相关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出具了《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和《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崔倩女士予以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5 月 27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