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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澳科技: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更好地规
范其行为,完善、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指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公司
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主体,或者虽然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
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主体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主体。


                         第二章 分红原则及政策
    第三条 对于子公司,当其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子公
司正常提取法定公积金、正常生产经营及必要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以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的利润分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
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子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4)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公司所持有子公
司股权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五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子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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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子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
前提下,原则上子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子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3)子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年度将发生重大资金支出等特
殊情况外,每年应按子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积极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二十。子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子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子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第三章 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在综合公司经
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
       第七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
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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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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