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4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
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
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
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已离职人员尚未解锁的7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此次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出售下属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有补贴电站资产,利用回笼资金,开发建设平价电站,将使资
产运营更加高效化,符合公司发展光伏电站的开发、持有、转让的业务模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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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出售既有补贴电站,相当于提前回收拖欠的补贴资金,整体改善公司电站业
务的现金流状况。本次出售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出售下属公司股权事项。
四、关于出售下属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系因公司转让原有下属公司股权完成后,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
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下属公司借
款的延续。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风险可控。借款利率延续公司内部
间借款利率暨同期LPR利率,利率水平合理。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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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玉文 张淼 秦晓路
202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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