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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1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年2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

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144.77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2021年2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2

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45.43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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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相关

安排,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

项目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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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玉文                张淼                秦晓路




                                                     2021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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