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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澳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晶澳太阳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晶澳科技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户用光伏业务发展,公司拟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户用光伏业务。具体
操作模式如下:

    1、公司下属子公司或指定的合作经销商销售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给终端
客户,金融机构向终端客户提供贷款,公司为终端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
担保。

    2、公司子公司或指定的合作经销商销售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给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将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出租给终端客户,公司为各终端客户向金融
机构申请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回购责任。

    上述两种模式下,2022 年度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
人民币 22 亿元,具体以签订相关协议为准。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2 年
度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期限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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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上述业务需要发生的担保,将不再另
行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户用光伏业务项下符合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条件的终
端客户。公司及金融机构对终端客户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同时该项业务根据
不同金融机构操作模式也会被陆续纳入到终端客户的征信系统,保证了资产的安
全性;终端客户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如有) 作
为主要还款来源,还款来源相对稳定可靠。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回购责任;

    2、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

    3、担保期限:终端客户与金融机构的贷款/租赁业务开始至贷款/租赁结清时
止;

    4、风险防控措施

    (1)终端客户需经公司和金融机构双重审核,可保障所筛选用户的质量;

    (2)本次担保事宜由指定的合作经销商提供反担保;

    (3)公司将在过程中评估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

       四、担保的原因和必要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促进光伏市场发展
的相关政策,户用光伏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为了促进公司户用分布式业务发展,
公司与金融机构、终端客户开展金融合作,该业务合作模式已得到公司户用终端
客户的认可,同时,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公司为终端客户提供担保
整体风险较小,将有利于公司户用业务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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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
司之间互相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64.89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21.22%。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
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因开展户用光伏业务而新增对外担保额度,是结合公司户用光伏业务发
展计划,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
利开展而做出的合理预估。被担保对象资格需经公司和金融机构双重审核,并以
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如有) 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还款来源相对稳定可靠,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本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需要,并且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八、担保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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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晶澳科技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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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
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杨巍巍                     秦 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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