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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澳科技: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8-26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
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制定了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划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性发展。公司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情况、
发展计划、现金流量状况、股东投资回报需求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
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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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的发生,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存
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重大投资计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 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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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
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
行情况。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利润分配应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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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
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澳太阳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七、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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