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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澳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1-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科技”或“公司”)2021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晶澳科技 2023 年度为
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户用光伏业务发展,公司拟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户用光伏业务。具体
操作模式如下:

    1、公司下属子公司或指定的合作经销商销售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给终端
客户,金融机构向终端客户提供贷款,公司为终端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
担保。

    2、公司子公司或指定的合作经销商销售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给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将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出租给终端客户,公司为各终端客 户向金融
机构申请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回购责任。

    上述两种模式下,2023 年度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
人民币 20 亿元,具体以签订相关协议为准。

    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3 年
度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期限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
事宜。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上述业务需要发生的担保,将不再
另行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户用光伏业务项下符合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 条件的
终端客户。公司及金融机构对终端客户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同时该项业务根
据不同金融机构操作模式也会被陆续纳入到终端客户的征信系统,保证了资产的
安全性;终端客户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如有)作
为主要还款来源,还款来源相对稳定可靠。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回购责任;

    2、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3、担保期限:终端客户与金融机构的贷款/租赁业务开始至贷款/租赁结清时
止;

    4、风险防控措施

    (1)终端客户需经公司和金融机构双重审核,可保障所筛选用户的质量;

    (2)本次担保事宜由指定的合作经销商提供反担保;

    (3)公司将在过程中评估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促进光伏市场发展
的相关政策,户用光伏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为了促进公司户用分布式业务发展,
公司与金融机构、终端客户开展金融合作,该业务合作模式已得到公司户用终端
客户的认可,同时,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公司为终端客户提供担保
整体风险较小,将有利于公司户用业务的快速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
公司之间互相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47.47 亿元,占公
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10.66%。公司及下属公司不
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因开展户用光伏业务而新增对外担保额度,是结合公司户用光伏业务发
展计划,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
利开展而做出的合理预估。被担保对象资格需经公司和金融机构双重审核,并以
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如有) 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还款来源相对稳定可靠,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本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需要,并且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八、担保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晶澳科技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戴顺                                    李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