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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澳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书面审核意见2023-02-25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晶
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全面了解和
审核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与要求。

    (2)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的要
求以及公司本次发行的最新进展情况修订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
关于确保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
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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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编制《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公司编制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助
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 公司修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事
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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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李运涛                李京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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