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03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
职调查后,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9 年 1 月 2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按照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向 1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
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201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