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8-29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
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资料及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对相关
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作
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现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经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黄石
沪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金山支行(下称“建设银行”)申请总额折
合人民币不超过壹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向建设银行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提
供连带担保,期限为两年。于报告期末,黄石沪士未实际占用该综合授信额度。
3、经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由沪士国际向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 Limited)(下称:建行亚洲)申请的最高不超过 1,300 万欧元贷款,
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并由公司开具银行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沪士国际向建行亚洲贷
款的实际金额为 1,261 万欧元。
4、经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
为子公司(沪士国际、黄石沪士、黄石供应链)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折合总额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担保,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的连带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期
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内有效。截止报告期末,沪士国际、黄石供应链未
实际占用该综合授信额度,黄石沪士因开立信用证及保函,实际分别占用上述综合授
信额度 93.024 万美元、134 万人民币。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关于关联方资
金往来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经审慎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章
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建立了完
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被担保对象黄石沪
士、沪士国际、黄石供应链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比较小,截止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债务违约而承
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调整 2019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19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金额,是基于更好地服务于客户进一步的需求,作出的合理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在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