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9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稳健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有比较充裕的
资金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研发、生产、建设需求
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适当投资于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益,且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对此我们
表示同意,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既定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投资于稳健型理财产品的相关事
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