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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0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5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对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暂时闲

置自有资金投资于稳健型、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5、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5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
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黑龙江北路 8 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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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时间。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02,409,1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279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77,618,1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90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24,791,0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3740%。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礼淦先生
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沪士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稳健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88,767,6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551%;

   反对 13,641,46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44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1,202,0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9053%;
   反对 13,641,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09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全资子公司沪士国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02,401,557,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4%;
   反对 7,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4,835,9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1%;
   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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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