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8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资料及进行充分调
查的基础上,我们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我们认为:公
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公允
反映了公司2019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有助
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