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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0-03-26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始生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的,视为弃权。                                                     为弃权。
   1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