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0-03-26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始生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因新增条目,本制度中相关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第一条 为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 第一条 为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
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
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
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公司购买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
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
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
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证券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2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产品的,参 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证券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产品的,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3
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对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
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如有)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 明,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保荐人(如有)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
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一)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 证券投资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以上的。 (二) 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4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增加 第十九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
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5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
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