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03-26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始生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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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2 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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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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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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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 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
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
(1)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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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 职责。
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一)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1)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2)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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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 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
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
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 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 (2)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该项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 (3)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大会通知公告前十天送交董事会。
(二)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
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该项提名
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十天送交董事会。
(二)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 第八十五条 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
票制度。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 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董
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累积投票制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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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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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二)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
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 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
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二)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 (三)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 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效投票权总数; 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三)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 (四) 如出现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
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 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
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四) 如出现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 (1) 上述可当选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2)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
的其他候选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人再重新选
(1) 上述可当选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举。
(2)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者,如经股
其他候选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人再重新选举。 东大会重新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按本条第(五)
款执行;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者,如经股东
大会重新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按本条第(五)款执 (五) 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得票数为出席股东大
行; 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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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
(五) 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得票数为出席股东大会 事或监事。如经股东大会重新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 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应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再次召集
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 临时股东大会对缺额的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事。如经股东大会重新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
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应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会对缺额的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的董事: 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7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逾 3 年;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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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 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8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成员低于法定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成员低于法定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
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 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表独立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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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名、任免董事;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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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发生的总额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的借款 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六)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
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及其理由:同意;保留意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八)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
(九)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告,独立董事意见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十)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及其理由:同意;保留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意见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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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就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执行
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0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案;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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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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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有关法律、行政法
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一)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提供担保事项;
(二) 审议批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未超过公司 (二) 审议批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未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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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该交易以涉及的资产总额和成交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该交易以涉及的资产总额和成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三) 审议批准以下非关联交易: (三) 审议批准以下非关联交易:
(1) 连续十二个月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1) 连续十二个月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但不到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产的 10%以上,但不到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下同);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下同);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但不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且绝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人民币;但不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 万元人民币;但不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
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 连续十二个月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4) 连续十二个月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但不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币;但不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5) 连续十二个月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5) 连续十二个月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到最近一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到最近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项所称“交
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项所称
子公司进行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款、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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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协议。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四) 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达不到“交 (四) 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达不到“交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达不到“交易金额在 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条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件的关联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达不到“交易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的,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条件的关联交易。
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的,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事宜。 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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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
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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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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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监事会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二) 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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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罢免的建议; 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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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应 (十)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15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字。。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16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