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0年3月)2020-03-2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
控制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
的监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
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注册会计师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意见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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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
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
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
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
信息,禁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和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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