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3月)2020-03-2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 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
(三)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
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称“江苏证监局”)
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
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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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
两种方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本所可以根据
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违法违规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
主体范围。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股价敏感
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通报交易所;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
息,并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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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
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披露办法》的相
关规定,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
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
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第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于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任何
的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
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
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
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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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公司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证券部按照相关规定及
监管机构的要求统一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
(二)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
公告;上市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
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
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七)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对外投资部
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职责。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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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事件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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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上市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
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
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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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
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开信息披露前的内部审批、签发程序:
(一)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总经理阅签;
(二)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信息应提交公司总经理阅签后,由董事会签署
后公告;
(三)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江苏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
构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最终签发后递交。
第三节 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的公司内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一) 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部门,以下同)在接到证券部关
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
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以书面形式提供;
(二) 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在第一
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并抄送证券
部,同时协助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须在事件发生二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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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安排进行公告,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
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三)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
况及人员、资产状况的公司各部门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
券部沟通反馈;
就公司各部门负责提供或编制的数据、资料,如果证券部认为不符合规定,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补充,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四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如下:
(一) 中期报告: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
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指定网
站上登载中期报告摘要及全文;
(二) 年度报告: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
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三) 季度报告(如适用):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在公司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上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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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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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
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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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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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 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1) 公司股票成交价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波动时;
(22)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23)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重大事项需要的披露级别与决策程序,由证券部根据公司章程、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判断、决定。
(三) 需提供给证券部的与重大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
(1) 重大事项情况简介;
(2) 交易涉及到的协议书草稿、政府批文(如适用);
(3) 被收购、出售资产或被担保企业情况及财务报表;
(4) 相关企业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如适用);
(5) 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如有);
(6)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
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如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项已
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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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
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
时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
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发生涉及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
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
并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
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
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
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
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
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
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
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
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 3 个月内不再筹
划同一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直通披露的临时公告可以在交易日、单一非交易日、连续非交易日的
最后一日的特定时段提交披露。事前审查的相关公告仅能在交易日特定时
段提交披露。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
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查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类别中涉及的业务参数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
地录入业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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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规定配合提供定期报告的编制资料及数
据或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事项而未按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的;证券
部如在规定时间内接到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报告和材料,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内部审批程序或未能及时披露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
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
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行
为的性质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
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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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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