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4-2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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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5
签署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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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
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在江苏省昆
山市黑龙江北路 8 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3 月 24 日,贵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 3 月 26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等事项外,还包括了股东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4: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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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 8 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半数以
上董事推选的董事吴传林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
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股份数为 356,914,91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0.69411%。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74,874,799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15.9374%。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
股东共计 12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631,789,71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6.6314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
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120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
公司股份数共计 53,319,37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914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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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增加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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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7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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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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