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02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后,就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
致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2、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同时,激
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
——股权激励》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行权价格、
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已在《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予以说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
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202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