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监事会关于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2020-09-02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沪
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0 年
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考核管理方法科学合理,能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
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稳定和吸引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
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
情况的说明。
(以下无正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