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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9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8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在《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对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5、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
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礼淦先生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黑龙江北路 8 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8 日 09:15 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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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00,584,6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829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56,010,1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457%;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45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244,574,4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83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礼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
响,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82,803,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93%;
    反对 17,781,34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5,237,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37%;
    反对 17,781,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6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82,803,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93%;
    反对 17,781,34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5,237,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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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17,781,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6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82,803,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93%;
   反对 17,781,34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5,237,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37%;
   反对 17,781,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6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于炜律师、朱军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