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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2021-02-02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
2021 年度与楠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
案》、《关于 2021 年度与 Schweizer Electronic AG.及其相关公司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相关材料,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专项报告,并在查看公司过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经审慎审核,我们就公司与楠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楠梓电子”)、昆山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先创电子”)、
沪照能源(昆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沪照能源”)、新士电子私人有限公司
(WUS Printed Circuit(Singapore)Pte.,Ltd,下称“新士电子”)、Schweizer
Electronic AG.(下称“Schweizer”)、Schweizer Electronic Singapore Pte. Ltd.
(下称“Schweizer Singapore”)、胜伟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下称“胜
伟策”)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公司与楠梓电子、先创电子、沪照能源、新士电子、Schweizer 、
Schweizer Singapore、胜伟策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其预计。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而发生,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
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公司近年来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
的比例低,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