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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5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
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详细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和执行有效,2020 年
度公司内部控制具备了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对公司内部控
制状况的自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此无异议,并将持续了解公
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三、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
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相关服务的丰富经验。普华永道中天在过往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
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从专业
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在事前一致同意将《关于拟续聘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一致同意续聘普华永
道中天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
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预案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中长期战略发
展规划、实际经营情况、盈利状况等各方面因素,预案合理,兼顾了公司与股东
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作为沪士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以及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现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除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黄石沪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范围内,为购买其开发的金山邻里项目商品房
的合格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报
告期末,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0 年度报告中关于关联方资
金往来的情况,以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
第 1151 号)。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经审慎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公司对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的执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公司对外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小,截止目前没有
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202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