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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6-1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
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王押祥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113,518股限制性股票;公司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未达到全额解
锁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1,000股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2,002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合计为78,370
股,回购价格为1.99元/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合计为68,150股,回购价格为3.31元。
    同时,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及 资 本 公积 转 增股 本 的预 案 》( 以 下简 称 “分 配 方 案” ) ,以 公 司总 股 本
1,724,381,7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元(含税),以股本资本公积
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如上述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后续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计划在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分配方案的后续实施,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需对尚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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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78,370股调整为86,206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由68,150股调整为74,965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99元/股调
整为1.63元/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应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31元/股调整为2.83元/股。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为161,171股。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有待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始生效,具体情
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概述及实施情况

    1、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年4月1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5、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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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
事宜。
    6、2018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01人调整为418人,授予
数量由4,600万股调整为4,471.09万股, 授予价格由2.34元/股调整为2.29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7、2018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18年7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7月12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暂缓授予的李明贵先生授予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
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9、2018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登记工作。
    10、2019年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的议案》,确定2019年1月2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34名激励对象授
予60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1、2019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
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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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019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原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在2018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93,300股限制
性股票,并相应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其中于2019年授
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61元/股调整至3.51元/股,其余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由2.29元/股调整至2.1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3、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
案》、《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将在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回购注销7名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所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9.33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上述回购注销实施完成后,
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人民币393,300元,公司股份总数将相应减少393,300股。
    14、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应调整
注册资本并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5、2019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09人,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14,621,508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5%;同时,由
于公司原激励对象陈剑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1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1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及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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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法律意见。
    16、2019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陈剑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19元/股。
    17、2019年7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应调整
注册资本并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8、2019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激励计划》暂缓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82,500股,约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0.0048%。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
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
核查,并同意上述事项。
    19、2020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20
年5月11日实施完成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
(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
相应的调整,其中于2019年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51元/股调整
至3.31元/股;其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19元/股调整至1.99元/股。同时,由于
公司原激励对象何建荣等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3名未达成个人层面100%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未达标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7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35,595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
了核查,并同意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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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将回购注销7名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335,595股限制性股票,在上述回购注销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相
应减少人民币335,595元,公司股份总数将相应减少335,595股。
    21、2020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0年8月5日完成。
    22、2020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82,500股,约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0.0048%。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
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3、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回购数
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同意上述事项,律
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上述事项内容详见2018年3月22日、2018年4月19日、2018年4月25日、2018
年5月24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7月13日、2018年8月30日、2019年1月3日、
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
13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8月14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22日、2020
年8月8日、2020年8月14日、2021年6月11日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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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
定:“若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达成,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为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
“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回购注销。”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王押祥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
定,其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1名激励对象个
人层面考核未达到全额解锁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及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实施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该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于2018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由2.34元/股调整为2.29元/股。
    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实施完成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1.0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于2019年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由3.61元/股调整至3.51元/股;其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9元/股调整至
2.1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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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实施完成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2.0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于2019年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由3.51元/股调整至3.31元/股;其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19元/股调整至1.99元
/股。
    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以公司
总股本1,724,381,7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元(含税),以股本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如上述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后续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计划在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对上述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分配方案的后续实施,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需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78,370股调整为86,206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由68,150股调整为74,965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99元/股调
整为1.63元/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应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31元/股调整为2.83元/股。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为161,171股,具体情况如下:

  涉及人数   回购股数(股) 回购价格(元)     授予批次             回购原因

    5人         73,004          1.63         首次授予部分              离职
                           1.63(加上银行
    1人         13,202       同期存款利      首次授予部分              身故
                                 率)
    4人         51,865          2.83           预留部分                离职

    1人         23,100          2.83           预留部分       个人考核未 100%达标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从1,724,381,768股增至1,896,819,9
45股。如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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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销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1,896,819,945股减至1,896,658,774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如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161,171股限
制性股票并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王押祥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其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于1名激励对象未达成个人层面100%解除限售条件,其未达标部分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于1名激励对象身故,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已获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同时鉴于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上述拟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如后续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计划在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后,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激励计划》的
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程序。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61,171股限制
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原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表示同意,并认为:公司董事会决议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并调整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依据、审议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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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针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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