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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应调整注册资本并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21-07-23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应调整注册资本并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应调整注册资本并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王押祥等9人因
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锁;1名未达成个人层面100%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未达标部分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锁;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161,171股。在上述回购注销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人民币161,171元,公司股份总数将相应减少161,171股。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8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及《关
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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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应调整注册资本并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
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
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
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担保的权利,但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
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采用现场申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申报债权,具体方式如下:


    1、现场申报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指定申报地点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
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以邮寄方式申报


    公司债权人请将相关债权资料邮寄至公司指定地址,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
准,并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3、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申报


    公司债权人请将相关债权资料发送至公司指定的接受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
地址,申报日以公司相应传真或电子邮件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并请在传真首页
或电子邮件标题中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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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接受债权申报的期间及相关指定信息


    (1)申报期间: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期间,每日9:00—11:30、
13:00—17:00

    (2)申报地点及邮寄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东龙路1号

    (3)邮编:215300

    (4)联系电话:0512-57356136

    (5)传真:0512-57356030

    (6)电子邮件地址:fin30@wuspc.com

    (7)联系人:钱元君、王婷

    特此公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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