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2021-08-1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 r, Block B, 309 Han 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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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4
一、 律师声明事项............................................................................................ 4
二、 释 义...................................................................................................... 5
第二节 正 文............................................................................................................ 6
一、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批
准与授权.................................................................................................... 6
二、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
.................................................................................................................... 7
三、 结论意见.................................................................................................... 9
第三节 签署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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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法律意见书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沪士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
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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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一、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
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
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和前提。
4、 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
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
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
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
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
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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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在做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涉及的相关内容
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
下含义:
公司、沪电股份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沪电股份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激励计划》 指
划》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师
本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业务指南 9 号》
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其基本单位为“元”
日/天 指 日历日
中国/境内/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指
国内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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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批
准与授权
1、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
<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
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 9 月 3 日至 2020 年 9 月 13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
见》,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
见。
4、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
必需的全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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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6、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实施完成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724,381,7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 2 元(含税),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
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由 16.85 元调整为
15.14 元/股,期权数量由 29,992,000 份调整为 32,991,200 份。同时,鉴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资格,根据《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 12 名离职人
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359,700 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本次注
销完成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27 人调整为 615
人,股票期权数量由 32,991,200 份调整为 32,631,500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沪电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情况
(一)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节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八、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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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
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
事项,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节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八、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行
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实施完成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724,381,7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 元(含税),以股本溢价
形成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 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行
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
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6.85 元/股调整为 15.14 元/股,数量由
29,992,000 份调整为 32,991,200 份。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节 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之“二、激
励对象发生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
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2 人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 12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 359,700 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
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27 人调整为 615 人,股票
期权数量由 32,991,200 份调整为 32,631,500 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期权
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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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期权
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调整期权行权
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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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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