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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12-07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经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始生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按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按照中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根据     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深圳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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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     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
         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并将其予以公告。
         书,公司并将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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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验;                                                                 (五)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五)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一) 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3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任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五) 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属;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七)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挂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
                                                                             响其独立性的人员;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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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5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 最新三十六个月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七)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6     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
成长 长青 共利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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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