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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公司董事会对胜伟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相关事项的明确意见2023-03-2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胜伟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相关事项的意见


    2022年12月22日,经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议,公
司与Schweizer Electronic AG.、胜伟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下称“胜伟策”)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公司有权对胜伟策进行多方面的确认性尽职调查。
公司委托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评估机构”)对胜伟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
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了《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投资涉及的胜伟策电子(江苏)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坤评报字[2023]0008号)。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聘、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
表明确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选聘
    公司在综合考察相关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质量、服务费用及信誉后,委托评估机构
对胜伟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经验,具备胜任
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
    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Schweizer Electronic AG.、胜伟策之间除本次交易正常
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
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三、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
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
关性。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