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3-2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我
们审慎核查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原则,在认真询问、充分调查和沟通的基础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过
往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
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
二、《关于受让胜伟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的议案》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受让关联方胜伟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下
称“胜伟策”)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出于公司对混合动力、纯电动汽车驱动系
统等方面 PCB 技术面临的问题、发展趋势以及前景的判断,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
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受让胜
伟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的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
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启全 李树松 张 鑫
二○二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