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3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
信心,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
东的利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 亿元(含 8 亿元)且不超
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9.88 元/股,回购资金
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蓉、王孝峰、李杰利、秦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