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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正大: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04-3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的规定,持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持续提升,我们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

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真实完整,纠正管理缺陷,防范舞弊行为,不断提高内部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全面提升公

司内控管理水平,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价值最大化及业务高效运行提供有效支持。由于内

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董事会

认为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但在业务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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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关联方识别和确认等方面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经评估后为影响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本公司及重要的子公司,包括本公司、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

学有限公司、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金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德国金正大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1%,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74%.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内部信息传递、信息技术层面控制、全面预算、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资金活动、

工程项目、财务报告、研发、合同管理、人力资源与薪酬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

要包括:销售收入、存货计价、应付账款等。

    3、公司内控评价范围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内控评价范围中涉及公司治理层、业务流程方面的主要控制活动和事项,重点关注以下

高风险领域:

    (1)市场风险带来的原材料价格重大波动的风险;

    (2)关键管理人员凌驾于控制制度之上导致内控制度失效的风险;

    (3)关联方之间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和完整披露的风险;

    (4)采购和付款业务控制失效带来的资金安全性风险;

    (5)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控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在评

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穿行测试、实地查验和抽样等,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

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和认定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工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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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详细记录评价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控制措施、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

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

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

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

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

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

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

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

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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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

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

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

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

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

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

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5)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包括: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

    本公司存在以下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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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告期内,公司以预付购货款的名义,与关联方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发生

大额资金往来。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预付款项余额为 371,380.27 万元,截止审计报告

日尚未收到货物。公司与日照昊农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绿力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发生较大金

额资金往来,并通过预付款项核算,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预付款项余额 60,794.61 万元,

该等预付款项多数并无实际货物采购入库。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期间,公司

仍存在与上述单位发生资金往来情况。

    管理层没有对上述单位的背景情况、财务状况、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评估其信用

风险,也未对上述资金支付的恰当性实施必要的内部控制,且截止本报告日,上述情况尚未

消除。

    公司在协议签订以及款项支付管理上未能实施有效的控制。


    (2)公司 2018 年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未将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识别为关联

方并披露与该公司的相关交易,年度报告中公司根据会计师的意见将诺贝丰识别为关联方并

披露了相关交易。


    公司未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3)会计师在对 2018 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本公司以前年度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

收入,并提请本公司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调整相应期间会计报表。但截止本报告日,本

公司尚在自查中,相关影响尚未纠正。

    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及时发现财务报表的相关错误并予以纠正,但公司该项内控失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除上述提及事项外,本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存在较大比例的物资采购通过郸城沃发商

贸有限公司等多家贸易公司进行,该等贸易公司的办公场所、注册资金、人员规模等大都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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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成立时间较短,其基本情况与其从事巨大金额的交易规模不匹配。公司没有对该等贸易

公司的背景情况、财务状况、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评估其是否为合格的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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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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