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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正: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9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2),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兰山区法院”)(2022)鲁 1302 执 1131 号、(2022)鲁 1302 执恢 1151 号和
(2022)鲁 1302 执 1183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
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执行裁定书》(2022)鲁 1302 执 1131 号的主要内容
    兰山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2043
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兰山区法
院于 2022 年 02 月 11 日立案执行。
    兰山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
履行义务传票;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
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
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存
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土地登记信息。虽有查封房产,但均为轮候查封。
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无证券交易信息。
    兰山区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
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
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 10380613.23 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
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
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执行裁定书》(2022)鲁 1302 执恢 1151 号的主要内容
    兰山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2044 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兰山区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 日立案执行。
    兰山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
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
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
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他动产、不动产及
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兰山区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
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发
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
10379886.51 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
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执行裁定书》(2022)鲁 1302 执 1183 号的主要内容
    兰山区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2045 号执
行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李丽、
万连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兰山区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立案执行。
    兰山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
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
查封万连步、李丽名下的四处房产,因房屋暂未腾退,故无法处置。查询公司名
下有车辆多台, 但因年限已久,暂不宜查封处置。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
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申请人未向兰山区法院提出对被
执行人作出悬赏拘留申请。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兰山区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
告知可以自愿悬赏执行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
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
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 5190247.02 元及利息、迟
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兰山区法院(2022)鲁 1302 执 1131 号、2022)鲁 1302 执恢 1151 号和(2022)
鲁 1302 执 1183 号《执行裁定书》仅代表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诉讼司法执行程序的终结,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债权债务关
系依然存续。公司已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对公司的财务数据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1131号;
    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恢1151号;
    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1183号。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