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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正: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6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10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5日15: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

—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宇鹏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3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88,326,616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9.2062%,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39,847,39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4.687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8,479,224股,占本公

司总股份数的4.518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0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305,779,22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9.3054%。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对公司贷款追加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232,768,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6876%;反对股份53,729,2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05%;弃权股份1,828,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50,221,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1.8307%;反对股份53,729,26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5713%;弃权股份

1,828,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981%。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投资建设瓮安县马路槽磷矿200万吨/年地采项

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236,791,9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5.9999%;反对股份46,980,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3.6466%;弃权股份4,554,3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54,24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3.1464%;反对股份46,980,36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3641%;弃权股份

4,554,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89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