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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电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1-21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5-002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并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
议通知,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
加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董事 7 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发布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拟将经营范围变更为:电线电缆的制造、研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输变
电设备、电工器材、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铜材、铝材、钢材、
合金材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参见附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参见附件,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六)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发布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董事会后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股东大会开会时间另行通知,具体详见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公告。

    三、 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江苏中超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

缆的制造、研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五     缆的制造、研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输

金电器、输变电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化     变电设备、电工器材、化工产品及原料(不

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灯具、建   含危险化学品)、铜材、铝材、钢材、合金材

筑用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发射装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置)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出口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个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份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附件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
订)》,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江苏中超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
                                          的,视为出席。
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个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份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