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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电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2015年1月)2015-01-21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的科学决策,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本办法中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
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五)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十一)其它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括第三条相关事项时,应单独登记中小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中小
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监事
代表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
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
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
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投
票事项投反对票的原因予以记录(如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
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
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
情况报送属地证券监管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