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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电缆: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9-08  

						股票代码:002471            股票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5-111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2 日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会议通知已 2015 年 8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披露。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9 月 6 日-2015 年 9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7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 至 3: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6 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 3:00 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飞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江苏中超电缆
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1,226,8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70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7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57%。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91,253,912 股;反对:0 股;弃权:1,600 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 191,226,81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 27,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6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7,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6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7%。

   (二)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91,253,912 股;反对:0 股;弃权:1,600 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 191,226,81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 27,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6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7,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6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7%。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备查文件:

1、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