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2017-03-31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7-02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预计 2017 年度将与关联方宜兴市中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超包装”)发生采购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拟与中超包装签订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辅材料订购合同”,预计订购总额不超过 1,100 万
元。
2017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杨飞、
俞雷、吴鸣良、张乃明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其余三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
决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合同签订金
关联交易类 关联交 截至披露日
关联人 关联交易 额或预计金 上年发生金额
别 易内容 已发生金额
定价原则 额
向关联人采 采购电 不超过 1,100
中超包装 招标定价 199.36 万元 1,059.34 万元
购原材料 缆盘具 万元
3、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实际发
实际发
生额与
关联交易 关联 关联交易 实际发生 生额占
预计金额 预计金 披露日期及索引
类别 人 内容 金额 同类业
额差异
务比例
(%)
(%)
2016 年 3 月 31 日
向关联人 巨潮资讯网《日常
中超 采购电缆 1,059.34 万 1,300-1,600
采购原材 0.64 18.51 关联交易预计公
包装 盘具 元 万元
料 告》(公告编号:
2016-021)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宜兴市中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梅园村
法定代表人:蒋丽隽
注册资本:500 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电缆木制包装材料、包装箱、钢盘、木制电缆盘、手套、工
作服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超包装资产总额为 1,060.13 万元,负债总额 559.24
万元,净资产为 500.89 万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为 1,083.45 万元,利润总额为
0.68 万元,净利润为 0.61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超包装 51%股权,中超包装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中超包装生产的产品质量较好,且供货及时,能够满足本公司的需求,具有
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日常关联交易价格按招标定价,日常关联交易以银行承兑方式结算;日
常关联交易经营活动行为,通过双方签订相关合同予以规范。
2、本公司已与中超包装签订“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辅材料订购合
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中超包装在业务上的合作,使本公司在电缆用交货盘具的质量和时
间需求上得到有效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预计发生
的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
于保证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
成主要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前审阅了本次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相关资料,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是根据公司 2016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对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的合理估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根据公司 2016 年度
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的合理估计,是生产经营过程当中
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
公司发展。我们认为,上述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
定价是公允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
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