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关于“14中超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7-05-23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7-042
债券代码:112213 债券简称:14 中超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 中超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暨
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4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公司有权决定在 2014 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13,债券简
称:14 中超债。以下简称“14 中超债”或“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
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7.20%;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
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 7.2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
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
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
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
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
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限内
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
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4、回售申报日:2017 年 5 月 19 日、22 日、23 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7 月 4 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 中超
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2017 年 5 月 22 日),“14 中超债”的收盘净价为 97.023
元/张,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7 年 7 月 3 日期间利息。
8、若投资者有意向回售债券,可电话咨询:0510-87698298,0510-87696868。
为保证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公司关于“14 中超债”
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 中超债。
3、债券代码:112213。
4、发行总额:人民币 4 亿元。
5、发行价格:100 元人民币/张。
6、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年利率为
7.2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则第 4 年、第 5 年
两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上调后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债券
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14 年 7 月 4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4 日。如遇法定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5 年至 2017 年间每年的 7 月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
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4 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7 月 4 日。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于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 3 个付息日一起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2、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
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
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
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则第 4 年、第 5 年两年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为上调后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
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
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
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
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
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限内不进行申报的,
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
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担保情况:本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中超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不超过 6 亿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 3 年(2014 年 7 月 4 日-2017 年 7 月 3 日),票面利率为
7.2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
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票面利率为 7.20%,并在本期债券后 2 年(2017 年 7 月 4 日-2019
年 7 月 3 日)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方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
的“14 中超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2017 年 5 月 22 日),“14 中超债”的收盘
价为 97.023 元/张,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7 年 5 月 19 日、22 日、23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合计 1,000 元)为一
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
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
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
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
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公司做出的不上调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7 月 4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7 年 7 月 3 日期间利息,“14 中超
债”的票面利率为 7.20%,每手“14 中超债”(即面值合计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7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7.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8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
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
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被冻
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
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
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飞
联系人:潘志娟
电话:0510-87698298
传真:0510-8769829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联系人:闫骊巍
联系电话: 010-63210828
传真:010-68573837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21899317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