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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补充质押的公告2017-06-17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7-04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超控股”)于近日接到
      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杨
      飞先生关于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权补充质押给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具
      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第一                                                         本次质押
 股东名称     大股东及一      质押         质押开始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占其所持     用途
              致行动人      股数(股)       日期                                股份比例


江苏中超投                                 2017 年 6   办理解除质   东兴证券股
资集团有限        是        24,400,000     月 15 日    押登记之日   份有限公司    5.19%     补充质押
    公司


   合计           -         24,400,000        -            -            -         5.19%        -


             2、实际控制人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第一                                                         本次质押
 股东名称     大股东及一      质押         质押开始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占其所持     用途
              致行动人      股数(股)       日期                                股份比例


   杨飞           是        8,600,000      2017 年 6   办理解除质   东兴证券股    99.90%    补充质押
                                           月 15 日    押登记之日   份有限公司


   合计           -         8,600,000         -            -            -         99.90%       -


             注:中超集团于2016年11月29日发行了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
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 本次可交换债券由中超集团和杨

飞先生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目前按照《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中超集团及杨飞先生

需补充质押中超控股股票。


    3、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470,234,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08%;中超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69,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01%;杨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608,7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杨飞先
生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

    4、其他说明

    中超集团、杨飞先生上述质押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中超集团、杨飞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
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中超集团、杨飞先生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