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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2017-12-15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7-08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
         东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的通知,获悉
         深圳鑫腾华将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第
                                                                        本次质押占
            一大股东   质押股数   质押开始日    解除质押
股东名称                                                     质权人     其所持股份      用途
            及一致行   (万股)       期          日期
                                                                            比例
              动人


深圳市鑫
                                                 办理解
腾华资产                           2017 年 12              厦门国际信                支付股份转让
               是       25,360                   除质押                   100%
管理有限                            月 12 日               托有限公司                      款
                                                 登记之
  公司
                                                   日

                                                                                        -
 合 计         -        25,360         -           -           -          100%


             2、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深圳鑫腾华持有公司股份 253,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0%;深圳鑫腾华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53,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0%,占深圳鑫腾华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

             3、其他说明

             深圳鑫腾华上述质押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鑫腾华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
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后续如出
现平仓风险,深圳鑫腾华将采取追加保证金或提前偿还款项等措施防止股票平
仓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深圳鑫腾华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