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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03-0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做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在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符合公平、公开、
公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且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加快推进日用化学品行业的经营需要,能够拓展公司日用
化学品行业市场,使公司逐步形成涵盖日化原材料业务的日化相关业务与电力电
缆业务相互结合、双主营发展的业务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公
司从事的日化原材料贸易业务与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先生从事的日化原材料生产
业务属于上下游关系,不存在竞争关系。公司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所发生的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和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朱志宏 韦长英 方亚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