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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3-15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35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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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超控股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

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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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的。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 于 2018 年 3 月 3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并在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

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2018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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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代表股份 229,096,224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67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603,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

司股份 228,992,7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59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的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

格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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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下列议案:

   (1)《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2)《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如下:

    (1)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获审议

通过。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229,072,9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98%;反对票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58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1392%;反对票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6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获审议通

过。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229,088,1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票 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59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6578%;反对票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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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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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周   祎 __________




 经办律师:   王梦静 __________


              唐   木 __________




                                                      201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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