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2014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06-28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3
债券代码:112213 债券简称:14 中超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将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对持有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 中超债”、“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 112213)的投资者支付第四个计息年度的利息,即:2017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期间的利息 7.20 元(含税)/张。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3 日,凡在 2018 年 7 月 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
的利息;2018 年 7 月 3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发行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公司债券至 2018 年 7 月 3 日将期满 4 年。根据本公司“14 中超债”《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
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 中超债
3、发行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12213
5、发行总额:人民币 4 亿元
6、发行价格:100 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年利率为
7.2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则第 4 年、第 5 年
两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上调后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债券
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每张派息:人民币 7.20 元(含税)
10、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14 年 7 月 4 日
11、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7 月 4 日
12、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7.20%
13、年付息次数:1 次
14、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4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5 年至 2017 年间每年的 7 月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 AA,本
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为 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17、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 中超
债”的票面利率为 7.20%,每手“14 中超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2.000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7.6000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64.8000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权益登记日:2018 年 7 月 3 日
2、除息日:2018 年 7 月 4 日
3、付息日:2018 年 7 月 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7 月 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中超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
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
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
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
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
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
邮编:214200
联系人:林丹萍
咨询电话:0510-87698298
传真:0510-87698298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联系人:闫骊巍
联系电话: 010-68573828
传真:010-68573837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 0755-21899317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