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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8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8-07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公司股东自
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0 月 16 日-2018 年 10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
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江苏中超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集
(以下简称“中超集团”)。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股东中超集团董事长杨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8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51,993,97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99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5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2,305,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5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68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该次股东大会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议案1、2、3反对,议案4弃权。根据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
执行通知书》((2018)苏0282行保1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深圳
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对(2018)沪仲案字第2336号案件作出
仲裁裁决前,就其所持有的公司25360万股股份行使股东权利,截至本公告日,上海
仲裁委员会尚未对(2018)沪仲案字第2336号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因此,本次股东大
会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黄锦光先生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268,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47%;反
对 12,7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234,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1.7877%;反对 12,72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黄润明先生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268,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47%;反
对 12,7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234,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1.7877%;反对 12,72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董事会秘书黄润楷先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268,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47%;反
对 12,7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234,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1.7877%;反对 12,72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肖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肖誉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 335,124,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2074%。肖誉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肖誉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
138,090,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136%。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02 选举霍振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霍振平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 335,119,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2059%。霍振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霍振平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
138,085,1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102%。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梦静律师、唐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除《关于解聘董事会秘书黄润楷先生的议案》无效外,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